释义 |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归案之前,出于本人的意愿而主动向司法机关或者个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置于司法机关或个人的控制之下,接受进一步交待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 不论犯罪分子是否亲自向司法机关“投案”,只要犯罪分子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的控制之下,愿意把自己交给国家追诉,都符合自动投案。 认定自动投案的条件有: 1、强调投案意志的“自动性”,这是自动投案的本质特征,也是区别主动投案与被动归案的关键; 2、强调投案时间的“时限性”,必须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投案。 综上所述,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