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最高院关于子女抚养的司法解释 |
释义 | 司法解释对于父母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如何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人民法院对子女抚养问题的处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具体到司法实践当中,如何认定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随母方生活为原则。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可予优先考虑随其生活:(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忙照顾;(6)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其一起生活的。继父母与生父母离婚时,继父母不同意抚养的继子女仍应由生父母抚养。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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