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受遗赠人应通过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表示接受遗赠。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向部分继承人作出口头表示、或者寄送接受遗赠的书面文件等方式明确表示接受遗赠。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按照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适用遗嘱继承。针对非法定继承人的遗赠,受遗赠人需要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否则视为放弃受遗赠。 在我国的继承实务中,绝大多数受遗赠人都是愿意接受遗赠的,但很多受遗赠人因为不熟悉我国《继承法》的上述规定,错过了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期限,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放弃受遗赠,这样的结果显然与被继承人的传承意愿相悖。但是更多案例中,却是因为受遗赠人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时采取的方式不同,导致继承人之间对受遗赠的效力存在争议,最终引发诉讼。 明确意思表示是指受遗赠人采取了一般意义上的主动行为来表示接受,这是实践中大多数受遗赠人在意图作出接受的意思表示时的第一反应,但是就是这种第一时间的反应却也会带来较多的诉讼纠纷,具体到司法案例中则可以出现如下几种形式: 直接表示接受 邮寄声明书 提起诉讼 公证 申请调解 申请过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因此接受遗赠声明书属于我国法定的当事人进行意思表示的一种形式(书面),寄送于其他财富继承人的行为自然为我国法律所承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