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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工伤死亡案件中,职工本人的生命保险是否可以充当赔偿金?
释义
    法律分析:职工本人的生命保险可以充当赔偿金。因为《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死亡或者因工负伤导致身体残疾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抚恤金、医疗费和工伤津贴等待遇,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保险或者采取其他形式,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故职工的生命保险可以充当工伤赔偿金使用。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死亡或者因工负伤导致身体残疾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给予抚恤金、医疗费和工伤津贴等待遇,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办理保险或者采取其他形式,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时,赔偿金应当支付给受益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综上所述,职工本人的生命保险可以充当工伤赔偿金,如果受益人有争议,应当根据合同和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考虑,防止因双方主观因素产生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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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3:37: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