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嫖娼下了处罚决定书是不是就有案底 |
释义 | 一、嫖娼下了处罚决定书是不是就有案底 嫖娼被罚款也是会留有违法案底的,毕竟是接受了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一种违法行为。 但是这种违法案底并不是很严重,因为这个案底不会存在你个人户籍系统,只会保存在个人的档案中,不像是刑事案底,查询你个人的户籍系统一般是查找不到的。但是这个案底一般是不可以消掉的,除非由于数据不同步,户籍地公安机关未得知,但是处理地公安机关肯定是有记录的,但不影响后期个人政审。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第八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二、卖淫嫖娼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1、卖淫、嫖娼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性关系的; (2)初次卖淫、嫖娼行为,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3)其他情节较轻情形的。 2、因卖淫、嫖娼被依法予以罚款、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劳动教养执行期满后三年内又卖淫、嫖娼的,报劳动教养。 3、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节较轻”的情形,处五日以下拘留或五百元以下罚款: (1)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卖淫行为未遂的; (2)不以营利为目的; (3)其他情节较轻的。 4、因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被依法判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或者被劳动教养执行完毕后三年内,或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一年内受过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报劳动教养。 5、卖淫嫖娼案情复杂,按上述卖淫嫖娼处罚标准进行裁量仍有过重或过轻之嫌的,提交局领导召集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决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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