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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下应当中止工伤认定?
释义
    律师解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2、需要有关部门对相应事故的结论为依据,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3、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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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0:2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