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1.警告; 2.罚款; 3.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5.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6.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7.关闭; 8.拘留; 9.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二、安全生产十大禁令内容如下: 1.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他人冒险作业; 2.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3.严禁班中饮酒及酒后进入作业现场; 4.严禁在起重吊物下行走和停留; 5.严禁在2m以上高处作业时不系安全带; 6.严禁在易燃易爆区域违规动火或吸烟; 7.严禁违章停送能源介质和动力源; 8.严禁未采取安全措施接触运转运行中的设备设施和物件; 9.严禁未经许可和未采取防护措施进入受限空间作业; 10.严禁违章关闭取消设备联锁安全防护设施。 三、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 1.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2.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3.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行为监察与技术监察相结合的原则。 5.坚持监察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6.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