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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处理行政处罚
释义
    法律分析:一、合伙人处理行政处罚
    个人合伙一般是共同违法行为,是指2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从本质上看,共同违法行为属于实质意义上的一事或一个行为,而非多事或多个行为。
    在处理共同违法行为时应注意:一是不能对共同违法行为人各自立案,而应合并立案,因为共同违法行为本质上属于一个违法行为,对一个违法行为各自立案,明显是违反法律不得重复评价的精神。二是实体法明确规定对共同违法行为人需要分别处罚时,要依据行为人在共同违法行为中的具体分工、参与的程度、所起的作用等进行处罚。三是实体法没有明确规定对共同违法行为人应分别处罚时,要坚持法无明确规定不处罚的原则,不能对共同违法行为人分别进行处罚,而应合并处罚。
    二、行政处罚共同作案怎样处罚
    行政处罚法对共同作案怎样处罚没有作出规定,参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的规定,一般是参与违法人员在违法行为中的作用分别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三、行政处罚听证的条件是什么
    1、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只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
    这类行政处罚对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将会产生相当的影响,因此,通过听证程序作出这一方面的行政处罚决定,可以确保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的正确率,避免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合法权利的侵害。但是,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仍然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在行政机关告知权利后,受处罚的当事人有听证要求的。
    对这类行政处罚进行听证的决定权在于受处罚的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告知受处罚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后,由受处罚的当事人根据自已的情况决定是否要求行政机关举行听证。对受处罚的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七条
    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九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停止,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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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