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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在离婚冷静期是强制的吗
释义
    离婚冷静期只存在于协议离婚的过程中。诉讼离婚里并没有冷静期之说。协议离婚过程中,民法典已经明确了离婚冷静期的具体操作过程,所以属于强制性的。只要你想协议离婚,你就必须经过离婚冷静期。具体程序而言就是先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递交完材料之后要经过30天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申请,或者双方期满后均未到民政局,以上情形都视为撤回申请。如果30天期满后,双方共同至民政局,民政局会发给离婚证。这就是离婚冷静期。
    温馨提醒,离婚冷静期的设置是为了减少夫妻一时冲动离婚,但是也会导致其中一方反悔久拖对方的后果。所以如果对方迟迟不同意离婚,或者屡次反悔撤回离婚登记,则建议可以诉讼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关婚姻登记规定的通知
    一、调整离婚登记程序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附件4)。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附件5),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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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5: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