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监察的区别 |
释义 | 第一,性质不同。兼有公法和私法的特征,适用调解、仲裁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私法因素决定的;劳动监察的产生是由劳动法所具有的公法因素决定的。其中,从合同到仲裁,带有传统的私法特征;而从基准到监察则主要体现公法的特征。 第二,机构不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建立,三方原则是国际上普遍遵循的原则。劳动监察的设立,主要强调行政性,它是国家机关依法行政的机构。 第三,适用法律规范不同。劳动法律规范按其规定事项不同,可划分为关于劳动者实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和关于运行规则的法律规范;按其法律约束力的不同,可划分为强行性规范和任意性法律规范。处理劳动争议既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也适用任意性法律规范,劳动监察处理只能适用强行性法律规范。 第四,程序不同。劳动仲裁机构依当事人的请求而实施仲裁,即不诉不理,劳动监察主体应主动进行监察。劳动仲裁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不适用调解程序,劳动监察体现的是强制原则,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不允许通过劳动者放弃权利,免于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处理不同。劳动仲裁追究法律责任一般限于民事责任,劳动监察除追究民事责任外,还可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证据收集方式不同。仲裁除法定情形外不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劳动监察不仅要求当事人举证,而且可主动依职权收集证据。 第七,后果不同。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提起民事诉讼,不服劳动监察可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八,时限不同。劳动仲裁受理案件时限是60天,监察时限是两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二条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第八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第八十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第八十八条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于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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