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保险人既往患有关节炎,可以选择其他类型的健康保险来保障自己的权益。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必须提供明确的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填写投保申请书时,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如果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没有明确告知被保险人关节炎等疾病的不保范围,或者被保险人如实告知了自己的健康状况并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那么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关节炎等疾病时,保险公司应当依照合同约定进行理赔。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年龄、职业、生活习惯等情况,询问和告知被保险人有关事项。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2.《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以致于保险合同订立错误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前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事项有关的一切情况。保险人未询问的,视为已经了解;被保险人如实告知的,保险人不能解除合同或者不承担保险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信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被保险人在选择其他健康保险时,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和既往病史,保险公司也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不保范围,以便避免发生保险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