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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赔偿损失的适用问题
释义
    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赔偿损失问题,是目前审理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遇到的一个最棘手的问题,又是一个直接决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问题。从一定意义上说,它对知识产权法制建设都会产生影响。
    (一)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中赔偿损失的适用现状
    现在实践中确定侵权赔偿数额的原则、方法尚在摸索中,存在许多难点:是完全执行填平原则,还是考虑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增加惩罚的因素;如何考虑损失原则和获利原则的一致性;在以许可费作为确定赔偿额的依据时,如何确定许可使用费的适用条件和标准,有无评估问题;在无法确定赔偿标准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允许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这在实践中主要是酌情赔偿。但在适用酌情赔偿时应对酌情的含义和准确性要加以考虑。专利、商标侵权案件中对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有司法解释,笔者认为著作权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参照这些规定。
    当事人在诉讼中请求的范围一般包括:直接损失、商誉损失,间接损失,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消除侵权影响的费用(广告)等。哪些请求合理,哪些应予以支持以及支持的标准都需要明确,以便保证审判工作中执法标准的统一。对于间接损失,如何在证据上确认,是否可以依一定事实和法律规定推定。因为侵权行为造成的间接损失是客观存在的。侵权行为往往导致权利人竞争优势的丧失或削弱,直接意味着权利人可得利益的丧失或减少。这种损失往往不是被告非法获利所能抵偿。
    原告败诉的责任,被告是否可以反诉,能否判决原告赔偿被告的损失。我院在审理火星人公司诉尚洋电子公司侵犯软件著作权一案中,认定原告错误指控被告侵权,其行为属滥用诉权。根据被告的请求,法院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同时,判决原告承担被告因诉讼遭受的损失。双方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未提起上诉。这是我院在促使权利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公正保护当事人双方权益方面所作的一次尝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对于这种赔偿的依据和范围还需要明确。
    (二)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责任的一些设想
    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有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出发,在审判实践中要加大对故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在确定侵权赔偿额上必须体现出来,以鼓励权利人积极保护知识产权,从而树立全社会尊重知识产权的意识,促进科技、文化和经济的发展。
    (1)赔偿损失应当考虑的范围:不仅要考虑直接损失,而且要考虑间接损失。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对权利人的名誉、商誉造成损害的特点,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给予考虑。至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消除侵权影响的费用等都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适当考虑。在确定损害赔偿数额时,还要考虑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销售侵权制品数量,销售侵权制品的损害后果,侵权获利的情况,侵权的社会影响等因素。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尝试对原告的损失按被告的侵权制品销售数量乘以原告的单位可得利润或者是行业平均利润来计算。这一方法是对确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一种尝试,目的在于解决以审计结论认定的被告经营利润在出现亏损或者利润极小时作为原告损失的不合理性。
    (2)对现行司法解释的建议: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就知识产权审判工作陆续作了许多司法解释,对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起到了指导作用。从目前知识产权审判的实际需要看,需要对现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进行整理,应根据各地法院已经积累的成功经验和作法,制定比较完整的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其内容应当包括: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标准、计算损失或者获利的方法、诉讼合理支出的范围等等。必要时,应向立法部门提出有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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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5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