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最终而不到庭的,应当缺席判决还是拘传??一般的民事诉讼案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如果是原告方,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方的话可以缺席判决。但是,离婚案件是民诉中的特殊案件,当事人必须到庭。你说的情况,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可以申请延期审理。这是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适用关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应当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于原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撤诉处理;属于被告方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庭。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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