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与女朋友发生性行为不违法。 如果女方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不违法。在女朋友不情愿的情况下,强行发生性关系,算犯法,算强奸罪。根据规定,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的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就属于强奸,与男女之间是否属于男女朋友关系没有必然的联系。 但是,因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如果女方在事后不追究男方责任的,一般可不按强奸论处。 同时,如果是存在早恋的情况,即女方系未成年,所发生的的性行为,无论女方是否同意,均有可能被判处为强奸。 如果未成年人是男性,则有可能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果未成年人是女性,已满14岁,自愿与成年人发生性关系而发生的,就不犯法。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