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居住证有效期1年。居住证持有人连续居住在居住地的,应当每满居住1年的最后1个月内到居住地派出所或委托管理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自动暂停居住证使用功能。 居住证持有人自暂停居住证使用功能之日起3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的,恢复居住证使用功能,连续计算居住地居住期限;超出30日补办签注手续的,自补办居住证签注之日起重新计算居住地居住期限。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八条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