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新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条件的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结合新司法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协议管辖的条件 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适用于合同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案件确定管辖范围。 2.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必须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选择列举的五个地点的法院,也可以选择其他法院,但必须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如果当事人选择了与合同没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该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是指标的物存放的地点。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 3.必须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书面协议可以采取合同书的形式,将其作为合同的内容之一,即使合同被确定无效,该条款的协议管辖效力不受影响,也可以采取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当事人双方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意思表示的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诉讼发生前以书面形式约定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 4.当事人必须进行确定的、单一的选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在协议时只能变更第一审的地域管辖,不得变更级别管辖;专属管辖是强制性管辖,亦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改变。 法律客观: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