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员工自动离职怎么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 按公司规章制度处理,可以先书面形式或者电话催告员工立即返工并扣罚奖金,否则解除合同。 (一)处理方式 旷工和迟到、早退不一样,处理方式较为特殊,一般是: 1.第一次旷工,通过口头或书面警告,让本人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且责令反省; 2.第二次旷工,以全公司通报批评的方式警示本人及其他员工,并由主管领导进行谈话,记大过处分; 3.第三次旷工,开除或劝退。 (三)旷工的正确应对 1.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旷工。前已分析,理论和实务界对旷工没有统一的界定,只是在认定旷工的过程中倾向于不同的观点,此时就更需要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具体界定。比如,可界定为:“员工不来上班,又不按照规章制度的规定请假或说明的,属于旷工”。 2.规章制度中有明确的请假制度体系。合理、完善的请假程序,不仅能方便员工请假,也方便用人单位的管理。当员工置请假制度于不顾,则按旷工处理就顺理成章。问题的关键是很多员工临时遇到急事未能及时请假,或者无法按照规章制度中规定的程序或流程请假的如何处理?可以设置两种方案加以应对:第一,事后补假和说明制度的完善。员工出于正当理由无法及时请假或无法请假的,应该在制度中赋予其弥补机会;第二,当事员工拒绝弥补或以其他不正当理由弥补或说明的,可以在规章中设置成转化条款,即视为严重违规,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3.旷工及其处理的具体标准应该明确可操作。如旷工多长时间对应什么样的处理方案?结合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达到什么样的旷工标准?迟到、早退与旷工的关系怎么界定?按时上下班,但不在岗是否算旷工以及如何以此计算旷工时间?等问题都需要明确。 4.避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旷工,视为自动离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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