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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罪犯保外就医保外就医条件和程序
释义
    (1)罪犯在服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
    ①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
    ②原判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从执行无期徒刑起服刑七年以上的,或者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
    ③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
    ④年龄60周岁以上、体衰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罪犯不准保外就医:
    ①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缓执行期间的;无期徒刑罪犯在无期徒刑执行期间的;
    ②罪行严重、民愤很大的;
    ③为逃避惩罚在狱内自伤自残的。
    (3)保外就医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收监执行:
    ①经治疗,疾病痊愈或者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期的;
    ②骗取保外就医的;
    ③以自伤、自残、欺骗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④办理保外就医后并不就医的;
    ⑤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的;
    ⑥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⑦违法犯罪的。
    (4)保外就医罪犯在保外就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计入执行刑期:
    ①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②自伤、自残、欺骗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③未经公安机关批准擅自外出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保外就医审批程序
    (1)对需要作保外就医病残鉴定的罪犯,由所在分监区召开全体民警会议,根据法律规定条件,集体讨论提出,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刑罚执行科(直属分监区直接报送刑罚执行科)。由刑罚执行科、生活卫生科和监察室各派一名民警组成保外就医前期工作小组,进行前期调查工作,形成前期审查意见,填写《罪犯保外就医初审表》。刑罚执行科应提请监狱“罪犯保外就医初审小组”召开会议,对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初审,并邀请驻监监狱检察组参加。初审同意后,开具《罪犯保外就医病残鉴定委托书》,决定委托鉴定单位。
    (2)罪犯病残鉴定作出后,由刑罚执行科和生活卫生科审查病残鉴定结果,进行集体研究,对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应在《罪犯保外就医审批表》上签署明确意见后,刑罚执行科向监狱分管领导汇报,由监狱分管领导提请监狱长召开监狱刑罚执行评审委员会会议审核。
    (3)监狱对罪犯提请保外就医提出审核意见后,由刑罚执行科将罪犯保外就医审批材料,报送省监狱管理局审批。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同意保外就医后,刑罚执行科应组织监区(或直属分监区)进行公示,同时应将准予保外就医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驻监检察组,并通知保外就医罪犯所在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保外就医的罪犯,应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三、保外就医相关问题规定
    (1)批准的保外就医罪犯办理出监手续就医后,其考察工作,监狱按照省监狱局赣狱法字
    (2005)2号《关于罪犯保外就医考察工作进行改革的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考察,具体办法为:“统一协调,以地划分;单位包干,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具体细化,认真操作;抓好落实,讲究实效。”
    (2)对保外就医罪犯,在其期满二个月前,监狱应责令其到指定医院重新鉴定疾病,经鉴定,保外就医情形消失的,应按期收回执行,符合续保条件的,及时办理续保手续。
    (3)保外就医罪犯刑期届满时,应及时办理释放手续;保外就医期间死亡的,应凭当地公安机关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予以除名;保外就医期间重新犯罪又判刑的,应取得审理法院的判决法律文书证明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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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