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检察院流程包括:受理侦查机关移送的准备起诉的案件、如果证据或其他材料不足要求补充材料或者补充侦查、对审查的案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一、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为: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故意伤害案(轻伤)、重婚案、遗弃案、妨害通信自由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三、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 1、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于自己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 凡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