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立案标准: 1、非法持有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 2、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一枚以上的; 4、非法持有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等。 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