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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效力?
释义
    1、第一次效力(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对方不能给付的危险,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2、第二次效力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风险提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符合下列条件: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风险提示:先履行抗辩权有哪些效力1、第一次效力(1)先履行方可中止履行合同,但应通知对方,并给对方一合理期限,使其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中止履行既是行使权利的行为,又是合法的行为,当先履行方于履行期满不履行债务或迟延履行,并不构成违约。中止履行是暂停履行或延期履行,它并不同于解除合同,其目的不在于使既有合同关系消灭,而是维持合同关系。如果先履行方解除合同,则其行为构成违约,后履行方可要求其承担债务责任。先履行方中止履行,应当通知后履行方,通知方式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均可。(2)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未提供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而要求对方履行的,先履行方可以拒绝。(3)在合理期限内,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先履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后履行方提供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后,先履行方不再有对方不能给付的危险,因此应当恢复履行合同。2、第二次效力如果合理期限届满,后履行方未提供适当担保且未恢复履行能力,则发生第二次效力,即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效力如何?
    (一)债权人的履行请求阻却,保证人暂不承担保证责任。先诉抗辩权从性质上说,属于延期性的抗辩,具有阻却性。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只能起到暂时拒绝清偿的作用,暂时延缓保证债务的履行,而不能起到消灭债权人权利的作用,更不能消灭债权人的请求权。(二)在强制执行主债务人的财产无效果前,保证人不负迟延履行的责任。(三)在先诉抗辩权行使期间,债权人不得以其对于保证人之债权而对保证人为抵销。风险提示: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没有主张先诉抗辩权,而径行清偿债务或者承担清偿债务的,应当视为保证人抛弃先诉抗辩权。民法典规定,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不得再主张先诉抗辩权。
    哪些情况下能行使不安抗辩权?
    首先,能够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是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双方负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且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是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其次,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的,方可中止履行:第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第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第三、丧失商业信誉。第四、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风险提示:丧失商业信誉的情形:例如交易过程中实施恶意侵权行为或其他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附随义务,或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多次不履行、不按时履行或者长期没有能力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从而导致社会公众对其经济能力、信用状况等产生负面评价的情形。
    发包人违反先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有哪些?
    发包人违反先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1、发包人没有按约定提供施工条件,如拖延提供施工场地、迟延提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迟延通知开工、未办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导致勒令停工等;2、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进度款;3、发包人未按合同及施工计划要求及时提供材料、设备、机械等;4、其他发包人或其授权的监理方未及时履行协助义务(如未及时对隐蔽工程进行验收、未及时安排由其指定分包的单位进场施工),导致工期延误的。风险提示:在工期延误责任无法依据证据材料而必须借助专业知识确定(如工程设计变更、工程承包范围增加合理工期确定等),双方对工期延误责任争议较大、工期延误损失或违约责任涉及金额较大的情况下,举证方(大部分情况下为承包人)应当委托专业机构对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天数或延误责任进行司法鉴定。
    票据抗辩权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1、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并且不履行约定义务的;(2)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抗辩(3)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4)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2、票据债务人依照票据法第九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持票人提出下列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欠缺法定必要记载事项或者不符合法定格式的;(2)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3)人民法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抗辩(4)以背书方式取得但背书不连续的;(5)其他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的。
    
     该内容由 蓝潮永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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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7:4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