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诉讼怎么立案 |
释义 |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进行立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当事人处于婚姻关系中; 2、原告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被告身份明确;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立案需要准备的法律文件有: 1、民事起诉状原件一式两份;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被告户籍证明或居住证明原件一份; 4、结婚证或存在事实婚姻关系的证明复印件一份; 5、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一份; 6、子女出生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7、相关财产证明复印件一份; 8、案件受理费缴纳单据; 9、《授权委托书》原件一份和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一份。 立案的流程是: 1、确定管辖法院; 2、立案大厅取号,带齐起诉所需材料面见立案法官; 3、受理审核; 4、交纳案件受理费; 5、换票、交票、立案完成。 原告应当携带交款通知书、法院留存联和银行开具的白色缴费单据,到法院的收费窗口换取诉讼费发票。法院的收费窗口将交款通知书和白色缴费单据收回,向原告开具《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一式三联,原告将其中两联交给立案法官,将“交款人联”自己收存。立案法官收取原告的立案材料和两联《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后,立案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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