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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间借贷利率过高法律能予保护吗
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件回放
    “今后在借钱给别人时,借款利息约定不能再超过年利率24%。”近日,黄梅县张某说道。
    2015年2月13日,徐某从张某处借现金1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30‰,定于2015年3月20日还款。徐某于当日向张某出具了借据。事后,徐某向张某支付了2015年3月份和4月份的利息共6000元,拖欠本金10万元和2015年5月份及以后的利息。为维护自己的权益,张某向黄梅县法院提起诉讼。由于徐某借钱是用于家庭经营,柯某与徐某是夫妻关系,故张某要求徐某和柯某共同偿还借款10万元本金及1.8万元利息。
    经审理,黄梅县法院认为,徐某向张某借款1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借贷关系明确,徐某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还款。双方约定按月利率30‰支付利息,徐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利息予以认可,对于徐某未支付的利息应按年利率24%计息;该债务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该院依法判决徐某、柯某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张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万元,合计本息11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借款利率。
    根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原告张某和被告徐某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0‰,即年利率为36%,未超过年利率36%,徐某已经支付的6000元利息视为自愿支付。未支付的利息张某要求按年利率36%支付,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按年利率24%支付。
    法官提示
    民间借贷约定利息,要牢记“两线三区”。“两线”指年利率24%和年利率36%。“三区”指:司法保护区:不高于年利率24%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予以保护;高息无效区:超过年利率36%标准的约定利息,法院不予保护,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出部分,可要求出借人返还;自然债务区,即自愿支付区:年利率超过24%而不高于36%标准的利息,借款人可以自愿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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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 17: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