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夫妻未登记结婚,男女双方约定彩礼罚则,引发纠纷,法院应先排除罚则适用,再从女方彩礼中扣除其给男方的财物所受损失。男女双方在给付彩礼时约定彩礼罚则。因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发生彩礼返还纠纷的,法院在审理中应首先排除彩礼罚则的适用。其次,女方主张因给付男方财物而遭受物质损失时,应从原告主张的彩礼数额中扣除女方所受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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