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能否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
释义 |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以保障上诉权利,包括不改判重的刑种、不加长刑期或增加罚金、不撤销缓刑或延长考验期,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不受此限制。 法律分析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样规定是为了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免除被告人害怕上诉后加重刑罚的顾虑。所谓上诉不能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具体是指:1.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因上诉而提起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判处比原判决重的刑种。如,原判决对被告人判处的是有期徒刑,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将被告人的有期徒刑改判无期徒刑。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因上诉而提起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人,不得加长原判同一刑种的刑期或者增加原判罚金的金额。如,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将有期徒刑10年改判为12年,罚金数额也不得比原判决增加。3.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因上诉而提起的第二审案件的被告人,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如,原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同时判处缓刑考验期为4年。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宣告撤销缓刑,也不得将缓刑考验期延长到5年。4.对于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既不得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得加重其他未上诉的同案被告人的刑罚;5.对于数罪并罚的案件,既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保持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部分罪的刑罚。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是否同时提出上诉,均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说,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确属过轻,需要改判的,则可以作出比原判决重的刑罚。这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有两个来源:一是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确实有错误,处刑极轻提出的上诉,二是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后提起抗诉的案件。 结语 为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案件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一规定确保了被告人不会因上诉而担心刑罚加重的问题。具体而言,第二审法院不得判处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种,不得加长刑期或增加罚金金额,也不能撤销或延长缓刑考验期。对于部分共同犯罪案件和数罪并罚案件,只有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不得加重。然而,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案件不受上述限制。因此,第二审法院在全面审查后,如认为原判决过轻,可作出比原判决更重的刑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二条 对鉴定意见,侦查人员应当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八节 鉴 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申请,以及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对鉴定意见有疑义的,可以将鉴定意见送交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提出意见。必要时,询问鉴定人并制作笔录附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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