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业用盐用于食用的立案标准是怎样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盐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下列盐制品: (一)不符合食用盐卫生标准的原盐和加工盐; (二)土盐、硝盐; (三)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经营食盐量刑标准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20吨以上不满30吨的,为拘役刑或罚金刑。非法经营食盐30吨的,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6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10吨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2吨,刑期增加六个月。 2、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非法经营食盐50吨,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曾因非法经营食盐行为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食盐25吨的,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0吨,刑期增加一年。 3、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量刑。 4、升格量刑特别规定 惯犯、利用委托代销食盐身份非法经营,依照前述法定基准刑参照点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有期徒刑的,重处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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