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什么情况下单位会给劳动者补偿 |
释义 |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主要有: (一)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 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劳动者不胜任单位安排的工作,经过用人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裁减人员的。 (六)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减人员的; (七)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有权利要求经济补偿金。 (八)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九)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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