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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附随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区别何在附
释义
    附随义务和从合同义务的区别是目的及不确定程度和违反的法律后果都不同。附随义务,是指并非自始确定的、而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发生的、旨在更好地实现当事人利益的义务。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意思是什么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反其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的义务而损失另一方的信任利益而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来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承担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变更或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1、出租人的权利
    出租人享有按期收取租金的权利、监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的权利、按规定收回房屋的权利。
    2、出租人的义务
    (1)给付义务。即出租人承担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义务、保障承租人居住安全并对出租房屋进行正常维修的义务和尊重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义务。
    (2)出租人的附随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合同义务,主要包括告知义务、协作、照顾和保护义务等。
    (3)瑕疵担保义务:瑕疵担保包括权利瑕疵担保和物的瑕疵担保。
    三、合同无效可以主张缔约过失责任吗?
    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可以向过失方主张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构成要件:
    1、缔约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这里的过错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只要在缔约阶段违反了附随义务,并对合同最终不能成立或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负有过错,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责任的大小与过错的形式没有任何关系,这是因为缔约过失责任以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为承担责任的条件,其落脚点在于行为的最终结果,而非行为的本身。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相对方的信赖利益损失是由行为人的缔约过失行为造成的,而不是其他行为造成的。如果这二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则不能让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这是该责任制度的内在要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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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8 1:4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