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托代理人是否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委托代理人是否必须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行为。从形式上看,民事诉讼中的授权委托不同于民法中的授权委托。民法中的委托代理除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外,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为了保证授权行为的确定性和代理权限的明晰性,民事诉讼中的授权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进行。《民事诉讼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是指委托人制作的,证明诉讼代理人有代理权并指明权限范围的法律文书,是授予代理权的凭证,其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代理权的有无和大小。授权委托书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授权委托书经人民法院审查认可后,受托人即取得诉讼代理权,成为诉讼代理人,可以开始诉讼代理活动。 为保证来自国外的授权委托书的真实性,侨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从外国寄交或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须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注意什么问题 (一)要知道如何形成合法的委托诉讼代理关系。一般情况下,一套完整的委托手续包括下列材料:由委托人和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代理人是律师的还要有律师事务所公函,其中签名应当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本人签名。不符合委托诉讼代理手续的,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进行补充。委托诉讼代理权限方面,代理双方应当在诉讼授权委托书上注明委托权限。如果是“特别授权”的,例如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和解等,应该由委托人将授权事宜在诉讼授权委托书上予以明确,不能仅仅写明“全权代理”。 (二)公民要有守法意识和防范意识,既要认识到滥用他人身份证件进行虚假代理会产生的严重后果,也要认识到防止本人身份证件被他人滥用的重要性。对于老百姓来说,应自觉遵守诉讼代理秩序,依法依规进行诉讼;同时管理好自己的身份证明材料,防止一部分人利用相关材料伪造诉讼代理手续,侵害自己的权益,实现其个人不正当目的,扰乱社会秩序。 (三)对于法院而言,针对典型案件中出现的诉讼代理恶意违规情况,要向律协或者司法行政机关发出司法建议函,要求相关部门加强监督和管理;对以牟利为目的,专门鼓动他人诉讼,甚至伪造诉讼代理手续进行虚假诉讼代理行为等扰乱正常诉讼秩序的人,要根据具体情况联合公安、司法行政机关、律协等部门对其进行相应处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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