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伙人擅自退伙,是指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退伙程序退伙,或者突然声明退伙,不再履行法定义务的退伙行为。擅自退伙是一种商业诚信的缺失行为,也是对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三)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四)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