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宅基地需求统计 |
释义 | 法律分析:1、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市(区)应建立健全市(区)主导、乡镇主责、村组主体的宅基地管理工作机制,制定辖区内宅基地管理的具体办法,统筹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经费安排,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含涉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审批宅基地监管,防止土地占用失控,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乡镇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根据村民建房实际工作需要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宅基地审查审批和日常监管工作;加强全程监督,确保宅基地审批管理接得住、管得好;负责答复和处理涉及农村宅基地的信访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权责对等的原则,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组完善书面申请、民主议事、张榜公示、把关审核等有关制度,依法依规、公开、公平、公正分配使用宅基地;健全宅基地村级协管员制度,明确一名村干部负责村民建房日常巡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 2、明确部门监管职责。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做好信息共享,推进管理、执法重心下沉,指导基层开展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引导开展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定期向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通报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等管理有关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辖区内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颁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辖区内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等有关工作,具体为指导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管理,农村住房安全和危房鉴定、改造工作,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建立农村建筑工匠信用管理机制,组织编制和推广含本地传统元素优秀农房示范方案,加强农房等乡村建筑风貌引导与管控。 需要上级复核的农村宅基地信访事项,由各职能部门根据上述职责范围协同核查并出具复核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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