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父母再婚,子女是否有赡养义务? |
释义 | 继子女对继父母没有赡养义务,但对于自愿承担赡养义务的行为应鼓励和支持。解除继父母关系的规定包括:未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继父母不同意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生父母离婚并领回未成年子女、双方或继父母一方提出解除关系。离婚后,继子和继母的关系取决于继母是否同意继续抚养,并需获得生父母的同意。对于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的成年继子女,在解除关系后仍应承担继父母的生活费用。 法律分析 子女只对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赡养义务,父亲再婚娶的妻子和子女没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自愿承担赡养和扶助义务的行为,应该鼓励和支持。 一、法律上可以解除继父母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二、离婚后,继子和继母还有关系吗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因继父母与生父母结婚而形成,生父与继母离婚时,对曾受继母抚养教育的子女,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应由生父抚养,即继母与继子女间已经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消除; 如果继母同意继续抚养继子女,并取得生父母同意的,则继母与继子女间已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变。 对于受继父母长期抚养教育成年的继子女,其与继父或继母由于已经形成了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关系,因此,不能因继父母的离婚而自然解除。在继父或继母与继子女一方或双方提出解除的情况下,虽然依法可以解除其人身关系,但继子女对抚养其成年的继父母在失去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仍应该继续承担继父母的晚年生活费用。 结语 子女对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有赡养义务,父亲再婚娶的妻子和子女没有赡养义务。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彼此之间没有权利和义务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继父母和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是姻亲关系,没有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没有赡养继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对于继子女自愿承担赡养和扶助义务的行为,应该鼓励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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