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现场检查应收集哪几类行政处罚证据 |
释义 | 现场检查应收集哪几类行政处罚证据 1、违法事实是否成立的证据 一般情况下,只要违法行为存在,就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此检查时首先要收集违法行为发生的证据,查明违法事实是否成立。如通过收集会计凭证、账务记录、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资料等原件或复制件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查明行为是否违反发生时的法律规定,行为人是否有造成违法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等事实。当然,违法行为也存在不予处罚、不再给予处罚等情形,因此还要查明违法行为是否已及时得到纠正、是否已超过处罚时效等事实。 2、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 行政处罚决定需要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作出。过去在现场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只注重收集违法行为是否存在的证据,往往忽视对违法行为情节轻重的证据的收集,这样就很难保证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违法行为情节可以区分为轻微、较轻、一般、严重、特别严重但不构成犯罪、构成犯罪等轻重程度。除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外,违法行为情节不同,可以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罚和幅度。因此,检查时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注意收集与违法行为数量、金额、频率、比例、形式、违法所得等相关的证据,必要时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获得证据,据此判断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在此基础上,还有必要查明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3、违法行为是否已改正的证据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实施行政处罚时,人民银行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改正违法行为,逾期不改正的,可能产生两种法律后果:一是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二是人民银行从重给予行政处罚。如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处罚后,商业银行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因此,要在检查前收集人民银行责令改正的证据,在现场检查时要收集违法行为是否已经改正的证据。 4、确认违法行为责任人及责任大小的证据 《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规定,人民银行在对违法当事人进行处罚时,可以对其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还可以建议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取消董事、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或禁止直接责任人员从事银行业工作。因此认定违法行为直接责任人及责任大小十分必要,在收集违法行为证据的同时,还要根据相关人员是否履行规定的职责、对违法行为的发生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应当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并收集确定责任大小的必要证据。 5、拒绝、阻碍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证据 根据规定,对人民银行依法实施的现场检查,被检查人有“如实回答询问”、“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不得擅离职守”的义务,当然更不得拒绝检查。如当事人不让进入检查现场、不按要求提供检查所需资料、不如实回答询问或故意提供虚假信息、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对检查人员进行人身侵害等,都属拒绝、阻碍检查监督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在出现拒绝、阻碍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情形时,可以通过制作现场笔录、录音、录像、收集证人证言,必要时可采取公证的方式取得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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