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时涉及企业产权、经营权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开办的企业,其产权、经营权,除另有约定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离婚时一般按照 下列原则处理; (1)折价赔偿。根据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原则,将企业产权、经营权确定给有经营能力的一方,该方支付相当于企业全部财产半价值的现金给另 方。 但由于企业有远期利益和无形资产,这种补偿的一方有时是不公平的:同时经济补偿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 因此,这种方式可以谨慎使用。 (2)分期支付。为保护企业正常发展,补偿对方相当于全部财务总额的一半,但不是一次性支付, 而是分期支付。 (3)约定盈余分配。- 方占有企业产权并具有经营权,自己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责任,但将企业纯利润按一定比例给付对方。 对方不以企业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不参与企业纯利润按定比例按期给付对方。 对方不以企业名义对外承担责任,不参与企业经营管理。这种方式不破坏企业的完整。不影响企业的经营管理。 (4)合伙经营。企业作为整体不变,但双方约定各持一定份额, 并在一定时间内不准另一 方抽出资金。 双方共同出资,共同经营,按比例分配盈余。如果一方不愿共同经营,可以将企业的份额作为入伙份额,按照比例参与盈余分配。 (5)作价入股。为不破坏企业的完整,接受-半价值补偿的一 方可以将其补偿以股份的形式入股。参与企业的红利分配。 总之,离婚时,在企业产权、经营权的处理上,要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科学合理地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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