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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后房屋权益划分原则
释义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均等分割,而婚前购买并付清全部房款的房屋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人民法院根据房产性质进行婚后房产分割,而未取得所有权的房产只能决定使用权。对于离婚时未还清房贷的情况,可以提前清偿贷款并处理归属问题,或由双方继续偿还贷款后再协商或诉至法院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进行相关处理。
    法律分析
    1、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
    2、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3、如果双方协议不成的,婚前房产不与分割,婚后房产由人民法院根据房产的性质进行分割;
    4、当事人尚未取得房产所有权的,人民法院不宜裁判所有权,只能决定使用权。
    5、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二、夫妻离婚房贷没有还完怎么办
    1、提前清偿所欠银行的贷款,涂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的他项权登记,这样就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问题的同时一并处理房屋的归属问题;
    2、在双方离婚后,由双方或一方继续偿还贷款,待贷款还清并涂销抵押登记后,双方通过协商或诉至人民法院处理。
    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拓展延伸
    离婚后房屋产权分割准则
    离婚后房屋产权分割准则是指在夫妻离婚后,对共同拥有的房屋产权进行合理、公平的分割原则。根据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离婚后房屋产权分割应遵循以下准则:首先,尊重夫妻双方的共同贡献原则,即根据夫妻在婚姻期间对房屋的贡献程度进行合理分配。其次,考虑子女的利益,确保他们的居住权益得到保障。此外,还要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分居情况等因素。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划分、出售、转让等方式进行产权分割。离婚后房屋产权分割准则的目的是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如果是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并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房产分割。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在离婚后房屋产权分割时,应尊重夫妻双方的共同贡献原则,并考虑子女的利益,综合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财产状况、分居情况等因素,采取划分、出售、转让等方式进行产权分割,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公平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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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7: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