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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我国构建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释义
    关键词:无力清偿/破产免责/信用内容提要:我国非法人的企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组织和自然人不具有破产能力,这对于我国破产立法来说是一个缺陷。目前,从债法立法的完整性和我国现阶段社会需求来看,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是必要的。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商品经济的商事立法体系,协调债权债务人之间和谐的人际关系,促进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现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制度存在已经有三百年的历史了,[1]其本质在于概括性的执行债务人的债务以使债权人受偿,同时对未清偿之债务予以免责,使经济上陷入困境之人重新开始新的经济生活。回顾我国破产立法的历史,在历次的破产立法中自然人破产制度总是在提案中出现,而最终又与立法选择每每失之交臂。我国应否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从破产法的价值和目标出发,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并对我国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的理论和立法实践进行分析,提出本人的观点。一、自然人破产制度建构的理论准备(一)自然人破产制度有利于实现破产法的功能和目的破产法的功能在于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最大限度的公平的实现债权人的债权,免除债务人破产程序终结后仍未清偿的债务,并且清理社会的不良资产。[2]这一功能是其它法律制度所不能取代的,也是破产法区别于其他一般的强制执行程序存在的自身价值,即“通过国家公权力来解决不能清偿的债权债务关系。”[3]破产法从技术层面上既解决了不充足的财产在多个权利人之间的公平分配,又赋予债权债务人以合理的保护。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要求得到满足,同时破产人被给以能够重新参与社会经济生活的机会,这种法律的调节机制在债权债务关系错综复杂的商品经济社会是至关重要的。既然不能够清偿到期债务的法人和自然人的存在是客观的,那么该纠纷的解决机制的存在也是同样必要的。破产制度的本身是针对当债务人不能够清偿多数债权人到期债务的解决机制,其目的在于使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得到公平、有效率的解决,这对于债务人是法人还是自然人来说是没有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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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0:1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