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对公司股东的权益进行维权 |
释义 | 高管侵害公司利益,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进行维权,监事会不维权的,可以请求董事会进行维权,若是董事会也怠于行使职权的,法定的股东可以以公司名义进行诉讼。 一、什么是临时股东会会议 临时股东会会议简称临时股东会议,也称特别股东会议,是指为解决公司所遇到的紧迫问题,依照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两次定期股东会议之间召开的股东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临时股东会议的召开,必须由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以上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份有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资本1/3时。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临时股东会议的决议范围较为狭窄,一般不得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二、董事会有审议监事会议案的权利吗 董事会是没有审议监事会议案的权利的,董事会没有对监事会进行监督的职权,其仅能对监事会作出的议案提出意见和建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的职权包括: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 三、起诉公司能执行法人吗 不可以,一般只能执行公司财产。除非财产混合,否则不可以执行法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的,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情形的,上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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