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债权人免除债务具有以下的特点: 1、免除是无因行为,债权人免除债务,无论是赠与、和解还是其他原因,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响免除效力; 2、免除为无偿行为,免除债务表明债权人放弃债权,不再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因此,债务人不必将免除作为相应的对价;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没有必要有特定的免债形式,口头、书面、明示、默示,例如,债权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通知债务人不再履行债务,以明示方式免除债务,债权人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也产生免除债务的效果; 4、免除是处分债权的行为,债权人作为免除意思表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免除行为,除非经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5、免除可附条件或附期限,例如,债权人表示,只要债务人在合同履行期内归还本金,就可以免除利息; 6、债权人可以免除债务的部分和全部债务; 7、免除应通知债务人或债务人的代理人,并表示第三人免除不具有法律效力,免除是为了放弃债权,在向债务人或债务人代理人表示后,会产生消除债务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