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法行医渎职犯罪认定为何如此困难 |
释义 | 法律分析:非法行医渎职罪认定困难原因如下: 1.涉案人员责任较分散。相比其他渎职案件,非法行医致人死亡事故中玩忽职守犯罪案件在责任上表现较为分散。 2.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难以把握。玩忽职守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往往呈间接因果关系,除犯罪嫌疑人的玩忽职守行为外,往往还存在诸多因素的共同作用导致危害结果发生。 3.“取缔”措施是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难以区分。 一、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 渎职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1、定义不同: (1)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 2、客体构成上不同: (1)受贿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权,危害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不可收买性。 (2)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和人民利益。这是本类犯罪区别于其他类犯罪的本质特征。 3、客观表现不同: (1)受贿罪客观上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渎职罪在客观上主要表现为两大类渎职行为:其一是滥用职权或者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其中《刑法》第397条1款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最具一般性和代表性;其二是故意利用职权徇私舞弊,其中《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枉法罪和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最具代表性。 4、主体方面不同: (1)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渎职罪的主体,除个别犯罪主体外,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5、主观方面不同: (1)受贿罪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2)渎职罪在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二、渎职罪什么意思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损害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客观公正性的信赖,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及《刑法修正案(四)》共规定有三十五个罪名。根据渎职罪的客观表现分为以下三类犯罪: 一、滥用职权型渎职罪; 二、玩忽职守型渎职罪; 三、徇私舞弊型渎职罪。 法律依据:《刑法》第336条第1款,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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