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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月嫂工作中受伤可以找雇主负责吗
释义
    月嫂责任与雇主责任相关,公司也需承担连带责任。临时雇佣关系下,劳动者受伤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非工伤赔偿。雇主需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残疾需赔偿赔偿金、辅助器具费等;死亡需赔偿丧葬费、生活费等。需参照相关法律解释。
    法律分析
    主要责任在于月嫂,雇主要付一部分的责任,如果月嫂是某一公司的员工,公司也要负连带责任。
    如果雇主是个人没有签合同的话,就是临时雇用关系。临时雇佣关系下劳动者在工作中受伤时不能按工伤赔偿,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具体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赔偿案件只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月嫂在工作中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时,主要责任在于月嫂本人,雇主需承担一定责任,若月嫂为某公司员工,则公司也需负连带责任。临时雇佣关系下,劳动者受伤只能按人身损害赔偿,而非工伤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对于伤残导致的生活需要费用、收入损失以及死亡情况下的相关费用也应予以赔偿。根据具体情况,赔偿义务人可向雇员追偿。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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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