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满意法院调解结果,这些维权途径值得尝试! |
释义 |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违反法律。调解书应是当事人自愿且同意的,如有违反法律条文,可申请再审。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可减少对抗性、快速解决纠纷、降低诉讼成本、促进双方和解、维护长远利益。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重要意义。 法律分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 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2】调解书的内容,应该是当事人自愿的,都同意的。 【3】如果能够证明其中有违反法律条文情况的,可以申请再审。 【4】如果你有新的证据, 或者能够证明调解书里的内容,违反了自愿原则, 违反了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再审。 民事案件开庭后调节不满意还能在调解吗 民事案件开庭后,调节不满意,还能再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者,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公德为依据,对纠纷双方进行疏导、劝说,促使他们相互谅解,进行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活动。我国调解方式主要是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行业调解以及专业机构调解。 诉讼调解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方式。 诉讼调解的功能在于: 一是可以减少诉讼程序的对抗性,促进当事人双方的互谅互让和友好合作,有利于在解决民事纠纷时维护双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友好关系; 二是程序灵活,可以快速、简便、经济地解决纠纷,缓解当事人的讼累,降低诉讼成本,达到办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是调解强调当事人积极参与,有利于当事人充分行使处分权; 四是调解协议以合意为基础,更易为当事人所接受和自愿履行,可避免执行中的困难,实现调解与执行的有机统一; 五是在实体法律规范不健全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中的协商和妥协,以探索双赢的审理结果。 在当前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时期,通过调解审结案件,对于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服务经济发展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调解书,如能提供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违反法律,可申请再审。调解书应当体现当事人的自愿,并得到双方同意。如果您能提供新证据证明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法律规定,您有权申请再审。调解是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通过疏导、劝说和协商,促使当事人达成自愿协议。在当前社会发展阶段,调解对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三十三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五章 调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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