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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校医值班时患者猝死状告清华大学败诉
释义
    清华大学教授蒋某在清华大学医院内猝死后,医院对当班医生李某作出处罚2万元等决定。对此不服,李某将清华大学告上法庭。昨天记者获悉,认定医院处理措施并无不当,市一中院终审驳回了李某的起诉。
    清华大学医院医生李某起诉称,她于1996年2月任职于清华大学医院,从事医师职业。2009年10月8日,李某在内科病房值夜班。当时75岁的急性白血病、肺部感染、心房纤颤患者蒋教授猝死。后患者家属向清华大学医院投诉,医院于2009年10月22日认定此事是医疗责任事故,要求她赔偿2万元,并取消了她竞聘骨干岗位的资格。李某认为,医院没有认定医疗事故的资格,作出的处理决定事实认定错误,程序违法,缺乏法律依据,并起诉要求法院撤销处理决定。
    清华大学称,医院从未对医疗争议事件是否为医疗事故进行过认定,李某违反《执业医师法》等法律规范,存在严重的医疗过错行为,医院对此事的处理合法,对李某的医疗过错行为的处理程序也并无不妥。
    庭审时,清华大学提交了由蒋教授家属书写的《关于蒋教授死亡事件的陈述》。文中提到,蒋教授晚7点体温突然上升,达到了38.5度,并伴有心悸、心前区不适、憋气呼吸不畅和大汗淋漓现象。其间,他们曾多次找到李某,希望她马上处置,但直至蒋教授没有知觉时,李某才来到病房,此时蒋教授已经没有了心跳。
    清华大学还提交会议记录称,2009年10月12日、22日,清华大学医院两次开会讨论蒋教授一事的处理。最终的结论为:当班医生李某应该负全责,并于22日作出了处理决定。处理决定称,2009年10月8日,李某值班时,对蒋教授家属的呼叫,没有及时巡视以及请家属参与心肺复苏,造成了患者家属的投诉,给医院带来了严重的不良影响。经院领导多次协商,以经济赔偿5万元结案。(现)决定由李某个人承担40%的赔偿金额,并取消现任及明年竞聘骨干岗位资格,扣除当月优质服务奖50元。
    此外,李某于2009年10月12日写给蒋教授家属的道歉信中,也有这样一段话,主要原因是我对他的疾病认识不足,尽管跟家属进行了口头交代、沟通,并下了医嘱,但是没有及时亲自到床旁看病人,为此我深表歉意,患者的突然猝死,是我没有估计到的。
    对于这些证据,医生李某均不肯认可。她称,会议记录上并没有她的签字,道歉信也是被迫所写。
    最终,法院认为,依据清华大学提交的李某道歉信、蒋教授家属提交的《关于蒋教授死亡事件的陈述》及李某的陈述,可以认定她在值班时,对蒋教授家属的呼叫未能及时巡视及请家属参与心肺复苏,并由此工作失误,导致了病人家属的投诉。清华大学对李某的处罚并无不妥,判决驳回李某的起诉。(孙思娅)
    一、过失犯罪只能是结果犯吗?
    不是。在实践中,并非所有的过失犯罪都是结果犯,只能说大部分的过失犯罪属于结果犯。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为例,该罪属于危险犯,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为必备构成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传播严重危险这一结果是不明知的。【案例】2020年11月10日12时许,李某明知某国系疫情国,按照防疫要求不得与境外人员私自接触,仍与前来口岸运送货物的某国货运司机安某某联系,约定在某口岸某海关仓库场地附近栅栏旁私下见面,转交替安某某购买的汽车配件,并受高某某委托从安某某处接收鞋盒、首饰盒、蜂蜜等物品,伴有直接交付现金等行为。李某将物品放置其驾驶的车辆内,先后到达某市某面馆、某公司、某快递驿站、某商店等地就餐、工作、搭载他人、寄发快递、购物、聚餐等。期间,大部分时间未采取戴口罩、手套等防护措施。11月10日21时许,某国司机安某某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11月11日,安某某交给李某的鞋盒外表面核酸检测结果为双靶标弱阳性。李某的行为造成新冠肺炎疫情严重传播危险,致使自身及其42名接触者被某疾控部门集中隔离管控、多家商铺暂时停业封闭进行消杀处理。【判决】李某于2020年11月26日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某市检察院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批准逮捕。2021年1月11日,李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提起公诉。李某认罪认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1月17日,某市人民法院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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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3 3:25: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