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促进公益性推广与经营性服务组织融合发展,鼓励农技人员开展农技增值服务,并合理取酬,引导农业科研院校、社会化服务组织参与农技推广事业,培育一批农技推广社会化服务组织,壮大社会化农技服务力量。 (二)建设4个示范带动综合配置完善、长期稳定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将其打造成示范展示、培训指导、科普教育等多功能、一体化的农业科技推广展示窗口。 (三)推广符合质量安全、节本增效、生态环保的优质绿色高效技术模式,实现广泛应用,农业主推技术到位率超过95%。 (四)提升农技推广队伍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基层农技人员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学习交流和业务指导,使用中国农技推广APP比例达到90%。组织我市农技人员参加省、市举办的农业技能培训班,同时结合我市产业实际,市农业农村局适时组织农技人员开展农业技能和服务培训,全面提升农技人员整体素质。 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二条 社会救助制度坚持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社会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国务院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有关社会救助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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