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家庭案件中需要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验伤证明、出生证、财产清单、银行单据、房产证等,以证明夫妻关系状况、财产状况和需要经济帮助的情况。 法律分析 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证据包括以下种类: 1、身份证据,例如身份证; 2、婚姻关系证据,例如结婚证; 3、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例如对方存在家暴的验伤证明; 4、子女抚养证据,例如子女的出生证; 5、家庭财产证据,例如财产清单和房产证; 6、双方经济状况证据,例如银行存款单; 7、住房情况的证据,例如房产证; 8、需要经济帮助的证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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