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地媳妇转上海户口新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外地媳妇转上海户口新新政策规定: (一)外省市人员(指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下同)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10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10年、年满35周岁,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二)外省市少数民族及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与具有上海市家庭常住户口的居民(指在上海市已登记常住户口满7年)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7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三)外省市人员与上海市残疾居民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满5年,可准予其在配偶户口所在地落户。 办理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由派出所户籍窗口提供或从公安门户网站下载) 2、入户地房屋有效权证(“房屋有效权证”主要是指以下凭证(只需提供一种) (1)《上海市房地产权证》; (2)《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房屋凭证,如《宅基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明确产权归属的法院判决书等) 3、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申请人入户意见书》(申请人系房地产权利人或承租人的除外) 4、被投靠人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入户地房地产权利人、承租人、农业户户主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不能提供《居民户口簿》的,还应提供申请人户籍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证明》。如申请人的配偶或子女系原外省市迁沪落户的,还需附审批落户档案) 6、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及《居民户口簿》 7、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是指: (1)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2)申请人《婚姻状况声明书》; (3)离异再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丧偶再婚的还应提供前夫(妻)死亡注销户口的户籍证明) 8、随迁子女的出生凭证 9、申请人生育子女情况证明凭证 10、申请人在户籍地的无业凭证或退休凭证(申请人系农业户口人员的除外) 该内容由 严达兴律师 和 法律部落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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