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因此,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应为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诉讼离婚的费用,由原告预交,最终由败诉方承担;如果达成调解,双方可以协商诉讼费用由谁承担,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决定。如果不能达成调解,最终法院一般按照各自分割财产的比例判决双方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