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2、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属于“数额巨大”,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3、使用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哪些情形下不以有价证券诈骗罪处理 (1)虽实施有价证券诈骗行为,但未达到数额大起点即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 (2)行为人对所使用的有价证券主观上不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有价证券诈骗罪的主观要件是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而使用。如果行为人不知其所使用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是伪造、变造的,因不具有诈骗故意而不构成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