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专门人民法院有金融法院。中国的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分为四级,即设基层、中级、高级和最高人民法院,并设军事、水运等专门人民法院。中国的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和市辖区的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包括: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包括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和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农垦法院、石油法院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十四条 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人民法院的组织、案件管辖范围和法官任免,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十五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