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受害人应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受害妇女遭受暴力侵害后,及时、全面地收集、保存各种证据,包括:身上的伤痕、带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齿、揪掉的头发、撕破的衣服;施暴者的凶器如刀、针、铁棍、木棒、石头等。 平时注意保留书证、物证,如验伤病历记录、警察笔录、被破坏的衣物、对方使用的凶器等。受害人在遭遇家庭暴力后向妇联、人民调解委员会、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求助或报警,相关的证明或书面记录可作为证据使用;施暴人因施暴而做出的口头、书面悔过或保证也可以用作证据。 由于家庭暴力的特殊性,使得一些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这种情况下,为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向法院申请调查相关证人的证言。未成年家庭成员也可作证,只是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作证可能会给未成年人带来的伤害。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