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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贩卖银行卡怎么判刑?
释义
    法律分析:
    如果明知道对方要利用这些信息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把这些信息贩卖给对方,这是有可能构成电信网络诈骗的共同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对于刑法中的信用卡作出过立法解释,使刑法上的信用卡范围扩到包括“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使得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等同于银行卡的概念。
    在刑法意义上,储蓄卡、银行卡属于“信用卡”。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借记银行卡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的功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 第四款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符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依《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张以上不满50张的,应当认定为“数量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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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9:00:22